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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4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施柏宏黃宗揚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40 條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6 月7 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間滿前延長羈押2 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 月7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主張:其於羈押期間母親病逝,家中尚有事務需被告處理乙節,惟被告上開主張縱屬為真,被告理應尋求其他管道妥適處理該問題,並不影響本院前開延長羈押之決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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