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另案執行中)
- 選任辯護人
-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 月29日下午2 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71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 月29日下午2 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