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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6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6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零點零肆伍公克,檢驗後零點零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應予刪除。

原判決之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8日 」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 月8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零點零肆伍公克,檢驗後零點零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係為贅載;另原判決之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誤載為「中華民國95年1 月8 日」,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6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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