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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5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惠玲郭宜芳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75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伍日起繼續羈押至民國玖拾陸年陸月參拾日止。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 日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95年11月1 日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5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11月15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而開除人犯,茲將於96年4 月14日執行期滿。本院審酌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先後共涉犯6 家超商強盜案件,所犯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係延續借提執行前之羈押,羈押期間應與借提執行前已經過之羈押期間一併計算,應自96年4 月15日起,繼續執行羈押至96年6 月3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5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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