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王錦川律師
- 即選人辯護人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