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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嘉興張金柱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被告
庚○○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被告
己○○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被告
戊○○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吳保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庚○○、己○○、戊○○、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庚○○、己○○、戊○○、乙○○、甲○○、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95年7 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5年10月6 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丁○○、庚○○、己○○、戊○○、乙○○、甲○○、丙○○經訊問後,渠等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人所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判決,認被告等人均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而判刑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可稽,是非予羈押被告等人,顯難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尚不能因具保而使其必要性消滅,故均應自95年12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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