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交易字第56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264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96年6 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