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7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774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 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
於民國96年8 月20日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府交裁字
第裁32-BD0000000號、裁32-NJ0000000號、裁32-NJ0000000號、
裁32-BC0000000號、裁32-BD0000000號、裁32-ZH0000000號、裁
32-NR0000000號、裁32-BB0000000號、裁32-BC0000000號、裁32
-BC0000000號、裁32-ZH0000000號、裁32-ZH0000000號、裁32-N
F0000000號、裁32-BB0000000號、裁32-BD0000000號、裁32-NF0
000000號、裁32-NH0000000號、裁32-ZH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均撤銷。
乙○○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所有之車牌號碼C9-6940 號自小客車,於附表編號1 至18所列時、地,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經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罰鍰。
二、異議意旨則略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已於89年5 月6 日出售予林芳男,然因林芳男未前往監理單位辦理過戶,故異議人遂於89年7 月28日登報要求林芳男辦理過戶,並於同年8 月19日至高雄市監理處辦理上開自小客車之拒不過戶註銷登記,是上揭交通違規行為均非異議人所為,而係他人所為,自不應歸責於異議人,乃對於原處分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臺幣1,200 元以上2,400 元以下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3 款、第40條、第33條第1 項第1 款、第53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揭規定可知,前揭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對象均係針對實際之汽車駕駛人,而非汽車名義上登記之所有人。
四、經查:
㈠車牌號碼C9-6940 號自小客車自89年11月16日至95年10月13日止,於附表編號1 至18所列時、地,確有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經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罰鍰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書共18紙、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6年9 月5 日高市交裁字第0960035156號函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6年9 月20日高縣警交字第0960039668號函所檢附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採證照片共18紙(相關證據所在頁碼均如附表所示)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固應堪認定均屬事實。
㈡惟查,異議人已於89年7 月28日登報要求林芳男辦理上開自小客車過戶,並於同年8 月19日至高雄市監理處辦理上開自小客車之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乙情,有高雄市監理處96年9 月4 日高市監密二字第0960023320號函檢附車籍資料、96年9 月21日高市監密二字第0960024921號函檢附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各1 份附卷可據(本院卷第64、66、94、95頁參照),而衡諸常情,車輛駕駛人為避免造成自己使用車輛之不便利,若果非該車輛確已處分而未能完成過戶行政手續,實不可能將自己使用中之車輛註銷,徒增使用之困擾,足見異議人辯稱:上開自小客車已於89年5 月6日出售予林芳男,係因林芳男拒不辦理過戶,才登報並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等語,尚非子虛,亦足證異議人確非上開自小客車前揭交通違規行為時之駕駛人乙情,至為明確。是異議人稱:上開交通違規行為均係他人所為,非異議人所為,不應歸責於異議人等語,確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89年8 月19日至監理機關辦理上開自小客車之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後,既已非前揭自小客車之實際所有人,亦非實際駕駛人,則上開自小客車自89年11月16日起至95年10月13日止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自不應歸責於本件異議人,是原處分機關未察即以異議人有前揭交通違規行為而據以裁罰,於法自有未洽。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予撤銷,並均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陳振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違 規 時 間 │違規地點 │ 違 規 事 實 │ 舉發違規通知單 │ 裁 決 書 │ ├──┼──────┼─────┼────────┼────────┼─────────┤ │ 1 │95年10月13日│高雄市民族│駕車行經有燈光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月2│ │ │凌晨2 時28分│路與華夏路│誌管制之交叉路口│95年10月30日高市│0 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北向南│紅燈右轉 │警交相字第BD5035│裁32-BD0000000號,│ │ │ │方向) │ │655 號(本院卷第│裁處罰鍰新台幣1,80│ │ │ │ │ │27、28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21│ │ │ │ │ │ │頁參照) │ ├──┼──────┼─────┼────────┼────────┼─────────┤ │ 2 │93年8月26日 │高雄縣仁武│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中午12時43分│鄉○○○路│誌、標線、號誌之│93年9 月11日高警│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與高楠新村│指示 │交字第NJ0000000 │裁32-NJ0000000號,│ │ │ │口 │ │號(本院卷第83頁│裁處罰鍰新台幣800 │ │ │ │ │ │參照) │元整(本院卷第4 頁│ │ │ │ │ │ │參照) │ ├──┼──────┼─────┼────────┼────────┼─────────┤ │ 3 │93年8月2日 │高雄縣仁武│行車限速60公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凌晨1 時05分│鄉○○○路│經測時速75公里,│93年8月20日高警 │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與高楠新村│超速15公里 │交字第NJ0000000 │裁32-NJ0000000號,│ │ │ │口 │ │號(本院卷第87頁│裁處罰鍰新台幣1,70│ │ │ │ │ │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5 │ │ │ │ │ │ │頁參照) │ ├──┼──────┼─────┼────────┼────────┼─────────┤ │ 4 │90年10月15日│高楠公路 │行車限速60公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4 時3 分│ │經測時速89公里,│90年11月19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超速29公里,滿20│警交大相字第BC01│裁32-BC0000000號,│ │ │ │ │公里以上 │00359 號(本院卷│裁處罰鍰新台幣2,40│ │ │ │ │ │第33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6 │ │ │ │ │ │ │頁參照) │ ├──┼──────┼─────┼────────┼────────┼─────────┤ │ 5 │90年7月15日 │高雄市左營│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5 時35分│區啟文門北│線之指示 │90年8 月13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側 │ │警交大相字第BD00│裁32-BD0000000號,│ │ │ │ │ │50841 號(本院卷│裁處罰鍰新台幣1,80│ │ │ │ │ │第35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7 │ │ │ │ │ │ │頁參照) │ ├──┼──────┼─────┼────────┼────────┼─────────┤ │ 6 │90年6月21日 │國道10號西│速限80公里,時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1 時16分│向15公里 │104公里,超速24 │公路警察局90年7 │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公里(經科學儀器│月13日公警局交字│裁32-ZH0000000號,│ │ │ │ │採證) │第ZH0000000號( │裁處罰鍰新台幣6,00│ │ │ │ │ │本院卷第37頁參照│0 元整(本院卷第8 │ │ │ │ │ │) │頁參照) │ ├──┼──────┼─────┼────────┼────────┼─────────┤ │ 7 │90年4 月12日│高雄縣梓官│闖紅燈 │高雄縣警察局90年│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2 時34分│鄉○○路與│ │5月3日高警交字第│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進學路口 │ │NR0000000 號(本│裁32-NR0000000號,│ │ │ │ │ │院卷第39頁參照)│裁處鍰新台幣1,800 │ │ │ │ │ │ │元整(本院卷第9 頁│ │ │ │ │ │ │參照) │ ├──┼──────┼─────┼────────┼────────┼─────────┤ │ 8 │90年3 月9 日│高雄市中山│汽、重機限速50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6 時40分│路與中正路│里,經測時速67公│90年4 月24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 │里,超速17公里 │警交大相字第BB00│裁32-BB0000000號裁│ │ │ │ │ │49648 號(本院卷│處,罰鍰新台幣1,20│ │ │ │ │ │第41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10│ │ │ │ │ │ │頁參照) │ ├──┼──────┼─────┼────────┼────────┼─────────┤ │ 9 │90年2 月18日│高雄市博愛│闖紅燈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中午12時18分│路與明誠路│ │90年3 月16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 │ │警交大相字第BC00│裁32-BC0000000號,│ │ │ │ │ │36982 號(本院卷│裁處罰鍰新台幣1,80│ │ │ │ │ │第43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11│ │ │ │ │ │ │頁參照) │ ├──┼──────┼─────┼────────┼────────┼─────────┤ │ 10 │90年2 月5 日│高雄市博愛│紅燈越線臨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3 時12分│路與明誠路│ │90年3 月9 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 │ │警交大相字第BC00│裁32-BC0000000號,│ │ │ │ │ │31862 號(本院卷│裁處罰鍰新台幣800 │ │ │ │ │ │第45頁參照) │元整(本院卷第15頁│ │ │ │ │ │ │參照) │ ├──┼──────┼─────┼────────┼────────┼─────────┤ │ 11 │90年1 月30日│國道10號西│速限80公里,時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上午11時8 分│向17公里 │106 公里,超速26│公路警察局90年2 │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公里(經科學儀器│月19日公警局交字│裁32-ZH0000000號,│ │ │ │ │採證) │第ZH0000000號( │裁處罰鍰新台幣6,00│ │ │ │ │ │本院卷第47頁參照│0 元整(本院卷第13│ │ │ │ │ │) │頁參照) │ ├──┼──────┼─────┼────────┼────────┼─────────┤ │ 12 │90年1 月20日│國道10號西│速限80公里,時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中午12時9 分│向17公里 │115公里,超速35 │公路警察局90年2 │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公里(經科學儀器│月8 日公警局交字│裁32-ZH0000000號,│ │ │ │ │採證) │第ZH0000000號( │裁處罰緩新台幣6,00│ │ │ │ │ │本院卷第49頁參照│0 元整(本院卷第12│ │ │ │ │ │) │頁參照) │ ├──┼──────┼─────┼────────┼────────┼─────────┤ │ 13 │90年1 月18日│高雄縣旗山│速限60公里,經測│高雄縣警察局90年│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3 時44分│鎮○○○路│速76公里,超速16│2 月21日高警交字│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與中洲路口│公里未滿20公里 │第NF0000000號( │裁32-NF0000000號,│ │ │ │ │ │本院卷第51頁參照│裁處罰鍰新台幣1,20│ │ │ │ │ │) │0 元整(本院卷第14│ │ │ │ │ │ │頁參照) │ ├──┼──────┼─────┼────────┼────────┼─────────┤ │ 14 │89年12月21日│高楠公路與│速限60公里,經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3 時39分│青農路口 │時速77公里,超速│90年1 月15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17公里 │警交大相字第BB00│裁32-BB0000000號,│ │ │ │ │ │05904號(本院卷 │裁處罰緩新台幣1,20│ │ │ │ │ │第53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16│ │ │ │ │ │ │頁參照) │ ├──┼──────┼─────┼────────┼────────┼─────────┤ │ 15 │89年12月8 日│高雄市中華│紅燈越線臨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凌晨0 時12分│路與大同路│ │90年1 月12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 │ │警交大相字第BD00│裁32-BD0000000號,│ │ │ │ │ │05731號(本院卷 │裁處罰鍰新台幣900 │ │ │ │ │ │第55頁參照) │元整(本院卷第17頁│ │ │ │ │ │ │參照) │ ├──┼──────┼─────┼────────┼────────┼─────────┤ │ 16 │89年12月5 日│高雄縣旗山│速限40公里,經測│高雄縣警察局90年│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3 時45分│鎮○○路與│時速60公里,超速│1 月19日高警交字│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中華路口 │20公里,滿20公里│第NF0000000號( │裁32-NF0000000號,│ │ │ │ │以上 │本院卷第57頁參照│裁處罰鍰新台幣1,20│ │ │ │ │ │) │0 元整(本院卷第18│ │ │ │ │ │ │頁參照) │ ├──┼──────┼─────┼────────┼────────┼─────────┤ │ 17 │89年12月5日 │高雄縣鳳山│速限40公里,經測│高雄縣警察局90年│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2 時46分│市○○路與│時速75公里,超速│1 月3 日高警交字│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鳳加路口 │35公里,滿20公里│第NH0000000 號(│裁32-NH0000000號,│ │ │ │ │以上 │本院卷第59頁參照│裁處罰鍰新台幣1,20│ │ │ │ │ │) │0 元整(本院卷第19│ │ │ │ │ │ │頁參照) │ ├──┼──────┼─────┼────────┼────────┼─────────┤ │ 18 │89年11月16日│國道10號西│速限80公里,時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上午11時18分│向17公里 │124公里,超速44 │公路警察局89年12│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公里(經科學儀器│月7 日公警局交字│裁32-ZH0000000號,│ │ │ │ │採證) │第ZH0000000號( │裁處罰鍰新台幣6,00│ │ │ │ │ │本院卷第61頁參照│0 元整(本院卷第20│ │ │ │ │ │) │頁參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