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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 月3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8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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