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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0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玉聰莊珮吟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20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一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高雄縣鳳山市○○路○段477號「遊戲工廠」之負責人,其明知「NARUTO火影忍者」、「KERORO軍曹」美術商品,係他人取得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亦知其於民國95年2 月間,在中國廣州市○○○路所購得之仿冒「NARUTO火影忍者」、「KERORO軍曹」圖形之玩偶吊飾、鑰匙圈等物,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詎其竟基於散布盜版美術著作物之概括犯意,於95年2 月中旬起,在其所經營之「遊戲工廠」店內,以每個2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販賣予不特定顧客。嗣於95年3 月13日13時1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重製之「KERORO軍曹」及「NARUTO火影忍者」玩偶吊飾等物,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曼迪傳播有限公司業於本院高雄簡易庭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0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