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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5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曾逸誠陳思睿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6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1530、2879、3215號)、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2611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48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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