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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8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8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7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零點零肆陸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殘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扣案之晶體及吸食器經送檢驗結果,晶體為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殘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2 紙附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持之以施用,核其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又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
    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即
    有施用毒品之不良素行,歷經觀察、勒戒程序後,仍未能徹
    底戒絕毒品,顯見意志不堅,且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立法美意,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施用
    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上開犯罪情節,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為第二級毒品,此有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因包覆
    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當應
    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
    殘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則係供被告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
    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霜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89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