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4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4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律,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補充電腦主機外殼「價值新台幣400 元」、第5 行「徒手將上開竊取」更正為「徒手將上開電腦主機外殼竊取」、第6 行「腳踏車前座」更正為「腳踏車菜籃」、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3 行「11月51日」更正為「11月15日」外,餘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