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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4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4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5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律,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補充電腦主機外殼「價值新台幣400 元」、第5 行「徒手將上開竊取」更正為「徒手將上開電腦主機外殼竊取」、第6 行「腳踏車前座」更正為「腳踏車菜籃」、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3 行「11月51日」更正為「11月15日」外,餘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40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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