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 月11日至94年11月5 日間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4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