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79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茲聲請人甲○○以其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經附表一、二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而聲請人附表一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88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並於92年8 月28日執行完畢在案,有裁定書、執行指揮書、本院刑事科電話紀錄單、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第1 項規定,已無聲請減刑之實益,其聲請即無保護之必要。至聲請人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罪,與上開附表一所示之罪間,並無數罪併罰關係,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9 月5日 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減刑在案,有該署檢察官聲請書、執行指揮書、判決書附卷足參,則聲請人復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顯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無從准許。
三、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