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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15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7 月、3 月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5559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1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