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15號
- 聲請人即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7 月、3 月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5559號裁定在案,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