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二巷十三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0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 │第1項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 │91年1月31日 │91年1月31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 ├───────────┼───────────┤│ │91年毒偵字第980號 │91年毒偵字第980號 ││ │ │ ││ │ │ │├───┬───┼───────────┼───────────┤│ 最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2728號 │91年度訴字第2728號 ││ 實 ├───┼───────────┼───────────┤│ 審 │判決 │91年11月8日 │91年11月8日 ││ │日期 │ │ │├───┼───┼───────────┼───────────┤│ 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決 ├───┼───────────┼───────────┤│ 確 │案號 │91年度訴字第2728號 │91年度訴字第2728號 ││ 定 ├───┼───────────┼───────────┤│ 日 │確定 │92年1月10日 │92年1月10日 ││ 期 │日期 │ │ │├───┴───┼───────────┴───────────┤│定應執行刑 │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1年5月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28號)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 │符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