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4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時坦認犯行,並有槍彈1 批等物扣案可參,足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之罪嫌疑重大;又就被告違反該條例第7 條第4 項部分,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97年2 月8 日延長羈押執行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復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遂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 月8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