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5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葉天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97年5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58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97年5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