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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田平安曾子珍錢衍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96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錢衍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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