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96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