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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77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774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

於民國96年8 月20日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府交裁字

第裁32-BD0000000號、裁32-NJ0000000號、裁32-NJ0000000號、

裁32-BC0000000號、裁32-BD0000000號、裁32-ZH0000000號、裁

32-NR0000000號、裁32-BB0000000號、裁32-BC0000000號、裁32

-BC0000000號、裁32-ZH0000000號、裁32-ZH0000000號、裁32-N

F0000000號、裁32-BB0000000號、裁32-BD0000000號、裁32-NF0

000000號、裁32-NH0000000號、裁32-ZH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均撤銷。

乙○○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所有之車牌號碼C9-6940 號自小客車,於附表編號1 至18所列時、地,分別有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經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罰鍰。

二、異議意旨則略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已於89年5 月6 日出售予林芳男,然因林芳男未前往監理單位辦理過戶,故異議人遂於89年7 月28日登報要求林芳男辦理過戶,並於同年8 月19日至高雄市監理處辦理上開自小客車之拒不過戶註銷登記,是上揭交通違規行為均非異議人所為,而係他人所為,自不應歸責於異議人,乃對於原處分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處新臺幣1,200 元以上2,400 元以下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3 款、第40條、第33條第1 項第1 款、第53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揭規定可知,前揭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對象均係針對實際之汽車駕駛人,而非汽車名義上登記之所有人。

四、經查:

㈠車牌號碼C9-6940 號自小客車自89年11月16日至95年10月13日止,於附表編號1 至18所列時、地,確有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經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罰鍰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書共18紙、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6年9 月5 日高市交裁字第0960035156號函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6年9 月20日高縣警交字第0960039668號函所檢附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暨採證照片共18紙(相關證據所在頁碼均如附表所示)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固應堪認定均屬事實。

㈡惟查,異議人已於89年7 月28日登報要求林芳男辦理上開自小客車過戶,並於同年8 月19日至高雄市監理處辦理上開自小客車之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乙情,有高雄市監理處96年9 月4 日高市監密二字第0960023320號函檢附車籍資料、96年9 月21日高市監密二字第0960024921號函檢附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各1 份附卷可據(本院卷第64、66、94、95頁參照),而衡諸常情,車輛駕駛人為避免造成自己使用車輛之不便利,若果非該車輛確已處分而未能完成過戶行政手續,實不可能將自己使用中之車輛註銷,徒增使用之困擾,足見異議人辯稱:上開自小客車已於89年5 月6日出售予林芳男,係因林芳男拒不辦理過戶,才登報並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等語,尚非子虛,亦足證異議人確非上開自小客車前揭交通違規行為時之駕駛人乙情,至為明確。是異議人稱:上開交通違規行為均係他人所為,非異議人所為,不應歸責於異議人等語,確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89年8 月19日至監理機關辦理上開自小客車之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後,既已非前揭自小客車之實際所有人,亦非實際駕駛人,則上開自小客車自89年11月16日起至95年10月13日止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自不應歸責於本件異議人,是原處分機關未察即以異議人有前揭交通違規行為而據以裁罰,於法自有未洽。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予撤銷,並均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違 規 時 間 │違規地點  │ 違  規  事  實 │ 舉發違規通知單 │ 裁     決     書 │
├──┼──────┼─────┼────────┼────────┼─────────┤
│ 1  │95年10月13日│高雄市民族│駕車行經有燈光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月2│
│    │凌晨2 時28分│路與華夏路│誌管制之交叉路口│95年10月30日高市│0 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北向南│紅燈右轉        │警交相字第BD5035│裁32-BD0000000號,│
│    │            │方向)    │                │655 號(本院卷第│裁處罰鍰新台幣1,80│
│    │            │          │                │27、28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21│
│    │            │          │                │                │頁參照)          │
├──┼──────┼─────┼────────┼────────┼─────────┤
│ 2  │93年8月26日 │高雄縣仁武│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中午12時43分│鄉○○○路│誌、標線、號誌之│93年9 月11日高警│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與高楠新村│指示            │交字第NJ0000000 │裁32-NJ0000000號,│
│    │            │口        │                │號(本院卷第83頁│裁處罰鍰新台幣800 │
│    │            │          │                │參照)          │元整(本院卷第4 頁│
│    │            │          │                │                │參照)            │
├──┼──────┼─────┼────────┼────────┼─────────┤
│ 3  │93年8月2日  │高雄縣仁武│行車限速60公里,│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凌晨1 時05分│鄉○○○路│經測時速75公里,│93年8月20日高警 │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與高楠新村│超速15公里      │交字第NJ0000000 │裁32-NJ0000000號,│
│    │            │口        │                │號(本院卷第87頁│裁處罰鍰新台幣1,70│
│    │            │          │                │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5 │
│    │            │          │                │                │頁參照)          │
├──┼──────┼─────┼────────┼────────┼─────────┤
│ 4  │90年10月15日│高楠公路  │行車限速60公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4 時3 分│          │經測時速89公里,│90年11月19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超速29公里,滿20│警交大相字第BC01│裁32-BC0000000號,│
│    │            │          │公里以上        │00359 號(本院卷│裁處罰鍰新台幣2,40│
│    │            │          │                │第33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6 │
│    │            │          │                │                │頁參照)          │
├──┼──────┼─────┼────────┼────────┼─────────┤
│ 5  │90年7月15日 │高雄市左營│不遵守道路交通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5 時35分│區啟文門北│線之指示        │90年8 月13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側        │                │警交大相字第BD00│裁32-BD0000000號,│
│    │            │          │                │50841 號(本院卷│裁處罰鍰新台幣1,80│
│    │            │          │                │第35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7 │
│    │            │          │                │                │頁參照)          │
├──┼──────┼─────┼────────┼────────┼─────────┤
│ 6  │90年6月21日 │國道10號西│速限80公里,時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1 時16分│向15公里  │104公里,超速24 │公路警察局90年7 │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公里(經科學儀器│月13日公警局交字│裁32-ZH0000000號,│
│    │            │          │採證)          │第ZH0000000號( │裁處罰鍰新台幣6,00│
│    │            │          │                │本院卷第37頁參照│0 元整(本院卷第8 │
│    │            │          │                │)              │頁參照)          │
├──┼──────┼─────┼────────┼────────┼─────────┤
│ 7  │90年4 月12日│高雄縣梓官│闖紅燈          │高雄縣警察局90年│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2 時34分│鄉○○路與│                │5月3日高警交字第│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進學路口  │                │NR0000000 號(本│裁32-NR0000000號,│
│    │            │          │                │院卷第39頁參照)│裁處鍰新台幣1,800 │
│    │            │          │                │                │元整(本院卷第9 頁│
│    │            │          │                │                │參照)            │
├──┼──────┼─────┼────────┼────────┼─────────┤
│ 8  │90年3 月9 日│高雄市中山│汽、重機限速50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6 時40分│路與中正路│里,經測時速67公│90年4 月24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        │里,超速17公里  │警交大相字第BB00│裁32-BB0000000號裁│
│    │            │          │                │49648 號(本院卷│處,罰鍰新台幣1,20│
│    │            │          │                │第41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10│
│    │            │          │                │                │頁參照)          │
├──┼──────┼─────┼────────┼────────┼─────────┤
│ 9  │90年2 月18日│高雄市博愛│闖紅燈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中午12時18分│路與明誠路│                │90年3 月16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        │                │警交大相字第BC00│裁32-BC0000000號,│
│    │            │          │                │36982 號(本院卷│裁處罰鍰新台幣1,80│
│    │            │          │                │第43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11│
│    │            │          │                │                │頁參照)          │
├──┼──────┼─────┼────────┼────────┼─────────┤
│ 10 │90年2 月5 日│高雄市博愛│紅燈越線臨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3 時12分│路與明誠路│                │90年3 月9 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        │                │警交大相字第BC00│裁32-BC0000000號,│
│    │            │          │                │31862 號(本院卷│裁處罰鍰新台幣800 │
│    │            │          │                │第45頁參照)    │元整(本院卷第15頁│
│    │            │          │                │                │參照)            │
├──┼──────┼─────┼────────┼────────┼─────────┤
│ 11 │90年1 月30日│國道10號西│速限80公里,時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上午11時8 分│向17公里  │106 公里,超速26│公路警察局90年2 │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公里(經科學儀器│月19日公警局交字│裁32-ZH0000000號,│
│    │            │          │採證)          │第ZH0000000號( │裁處罰鍰新台幣6,00│
│    │            │          │                │本院卷第47頁參照│0 元整(本院卷第13│
│    │            │          │                │)              │頁參照)          │
├──┼──────┼─────┼────────┼────────┼─────────┤
│ 12 │90年1 月20日│國道10號西│速限80公里,時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中午12時9 分│向17公里  │115公里,超速35 │公路警察局90年2 │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公里(經科學儀器│月8 日公警局交字│裁32-ZH0000000號,│
│    │            │          │採證)          │第ZH0000000號( │裁處罰緩新台幣6,00│
│    │            │          │                │本院卷第49頁參照│0 元整(本院卷第12│
│    │            │          │                │)              │頁參照)          │
├──┼──────┼─────┼────────┼────────┼─────────┤
│ 13 │90年1 月18日│高雄縣旗山│速限60公里,經測│高雄縣警察局90年│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3 時44分│鎮○○○路│速76公里,超速16│2 月21日高警交字│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與中洲路口│公里未滿20公里  │第NF0000000號( │裁32-NF0000000號,│
│    │            │          │                │本院卷第51頁參照│裁處罰鍰新台幣1,20│
│    │            │          │                │)              │0 元整(本院卷第14│
│    │            │          │                │                │頁參照)          │
├──┼──────┼─────┼────────┼────────┼─────────┤
│ 14 │89年12月21日│高楠公路與│速限60公里,經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3 時39分│青農路口  │時速77公里,超速│90年1 月15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17公里          │警交大相字第BB00│裁32-BB0000000號,│
│    │            │          │                │05904號(本院卷 │裁處罰緩新台幣1,20│
│    │            │          │                │第53頁參照)    │0 元整(本院卷第16│
│    │            │          │                │                │頁參照)          │
├──┼──────┼─────┼────────┼────────┼─────────┤
│ 15 │89年12月8 日│高雄市中華│紅燈越線臨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凌晨0 時12分│路與大同路│                │90年1 月12日高市│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口        │                │警交大相字第BD00│裁32-BD0000000號,│
│    │            │          │                │05731號(本院卷 │裁處罰鍰新台幣900 │
│    │            │          │                │第55頁參照)    │元整(本院卷第17頁│
│    │            │          │                │                │參照)            │
├──┼──────┼─────┼────────┼────────┼─────────┤
│ 16 │89年12月5 日│高雄縣旗山│速限40公里,經測│高雄縣警察局90年│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3 時45分│鎮○○路與│時速60公里,超速│1 月19日高警交字│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中華路口  │20公里,滿20公里│第NF0000000號( │裁32-NF0000000號,│
│    │            │          │以上            │本院卷第57頁參照│裁處罰鍰新台幣1,20│
│    │            │          │                │)              │0 元整(本院卷第18│
│    │            │          │                │                │頁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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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89年12月5日 │高雄縣鳳山│速限40公里,經測│高雄縣警察局90年│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下午2 時46分│市○○路與│時速75公里,超速│1 月3 日高警交字│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鳳加路口  │35公里,滿20公里│第NH0000000 號(│裁32-NH0000000號,│
│    │            │          │以上            │本院卷第59頁參照│裁處罰鍰新台幣1,20│
│    │            │          │                │)              │0 元整(本院卷第19│
│    │            │          │                │                │頁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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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89年11月16日│國道10號西│速限80公里,時速│內政部警政署國道│高雄市政府96年8 月│
│    │上午11時18分│向17公里  │124公里,超速44 │公路警察局89年12│20日高市府交裁字第│
│    │許          │          │公里(經科學儀器│月7 日公警局交字│裁32-ZH0000000號,│
│    │            │          │採證)          │第ZH0000000號( │裁處罰鍰新台幣6,00│
│    │            │          │                │本院卷第61頁參照│0 元整(本院卷第20│
│    │            │          │                │)              │頁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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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77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