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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施介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3日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8 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0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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