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3日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8 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3日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8 月3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