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9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張世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98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9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張世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