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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9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世賢王奕勳黃紀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9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王奕勳

                 法 官 黃紀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9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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