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86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何曜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225號),本院受理後 (96年度簡字第4988號), 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96年2 月19日凌晨4 時50分許,未經甲○○之同意,無故侵入甲○○位於高雄市○鎮區○○街12號2 樓住處之陽臺,而於拉開陽臺鋁門窗時,為甲○○之母親蔡陳對發覺並大聲喊叫,乙○○乃匆忙自上開陽台跳下逃逸,嗣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前段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明撤回其告訴,有96年11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