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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張世賢黃紀錄陳建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225號),本院受理後 (96年度簡字第4988號), 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於民國96年2 月19日凌晨4 時50分許,未經甲○○之同意,無故侵入甲○○位於高雄市○鎮區○○街12號2 樓住處之陽臺,而於拉開陽臺鋁門窗時,為甲○○之母親蔡陳對發覺並大聲喊叫,乙○○乃匆忙自上開陽台跳下逃逸,嗣為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前段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明撤回其告訴,有96年11月1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陳建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6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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