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6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1530、2879、3215號)、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2611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48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