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 月3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8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緝字第15號
現於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4 月3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8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