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2 人為圖一時貪念,參與賭博,有礙健全社會生活及治安秩序,惟念其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被告甲○○為國中畢業、被告乙○○為高職肄業,及其2 人家庭經濟狀況均小康(見警詢筆錄記載),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