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2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7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2 人為圖一時貪念,參與賭博,有礙健全社會生活及治安秩序,惟念其2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深具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被告甲○○為國中畢業、被告乙○○為高職肄業,及其2 人家庭經濟狀況均小康(見警詢筆錄記載),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佳 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2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