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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07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10,000元,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有收受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繳納保証金通知、收據各1 紙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然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佳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0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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