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