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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載,附表一所列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又所犯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附表二所列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並均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於附表一編號一、二、附表二編號二所示犯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三、另附表一編號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罪,不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併予減刑,容有未當,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 年6 月,褫奪│
│              │                      │                      │公權3年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之1第2項第4款         │之1 第2 項第4 款、藥事│之1第2項第1款         │
│              │                      │法第83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83年3 月間起至同年│83年6月10日           │83年3 月間起至同年5 月│
│              │5 月15日              │                      │15日                  │
├───┬───┼───────────┼───────────┼───────────┤
│  最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83年度易字第3169號    │83年度訴字第2562號    │83年度訴字第2070號    │
│  實  ├───┼───────────┼───────────┼───────────┤
│  審  │判決  │83年6月16日           │83年8月12日           │84年1月13日           │
│      │日期  │                      │                      │                      │
├───┼───┼───────────┼───────────┼───────────┤
│  判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決  ├───┼───────────┼───────────┼───────────┤
│  確  │案號  │83年度易字第3169號    │83年度訴字第2562號    │83年度訴字第2070號    │
│  定  ├───┼───────────┼───────────┼───────────┤
│  日  │確定  │83年7月14日           │84年1月21日           │84年2月20日           │
│  期  │日期  │                      │                      │                      │
├───┴───┼───────────┴───────────┴───────────┤
│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6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於減刑條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褫奪公權3年                                           │
│刑            │                                                                      │
└───────┴───────────────────────────────────┘
附表二: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              │之1第2項第1款             │之1第2項第4款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8月10日起至同年8月底止│86年6月間起至同年9月5日   │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87年度上易字第421號       │86年度易字第7007號        │
│  實  ├───┼─────────────┼─────────────┤
│  審  │判決  │87年3月31日               │87年2月13日               │
│      │日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87年3月31日               │87年3月20日               │
├───────┼─────────────┴─────────────┤
│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6年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於減刑條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
├───────┼─────────────┴─────────────┤
│減刑後之應執行│5年8月                                                │
│刑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