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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8 月11日至94年11月5 日間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4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4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名及宣告刑,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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