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如附表1 編號2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1 編號4 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1 編號5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1 編號6 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2 所示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1 、2 所示各罪經判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 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2 部分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7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前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