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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偽造貨幣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啟明王奕勳謝梨敏

C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字第43

自訴人
丙○○
被告
乙○○ 52歲民

      甲○○ 真實姓名年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第329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對被告乙○○、甲○○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爰定相當期間命自訴人補正此欠缺之法定程式,逾期未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啟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王奕勳

法 官 謝梨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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