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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建榮譚德周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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