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2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於96年7 月17日起裁定羈押,並分別於同年10月17日、12月17日、97年2 月17日、97年4 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前開犯行罪嫌重大,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同條第1 項所列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槍枝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為確保被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及徒刑之執行,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