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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2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施柏宏黃宗揚黃繼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2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文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302 條第1 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於96年7 月17日起裁定羈押,並分別於同年10月17日、12月17日、97年2 月17日、97年4 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前開犯行罪嫌重大,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同條第1 項所列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槍枝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為確保被告上訴審之訴訟進行及徒刑之執行,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29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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