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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7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璧君鄭峻明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77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7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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