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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8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曾逸誠陳思睿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

      朱淑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自幼父母雙亡,由祖父母扶養成人,而今祖父母年歲已高,家中經濟來源皆須聲請人負擔,現祖父罹患肝癌住院,祖母則行動不便,乏人照顧,加上叔公日前在田裡過世,死亡多日才被鄰居發現,家中經濟出現危機,唯恐發生變故,又須有人出面張羅叔公治喪事宜,為此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與同案被告丙○○、、乙○○、戊○○、丁○○等人共同涉有刑法第302 條妨害自由、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44 條重利、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既遂、第3 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嫌,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反覆實施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安犯罪之虞,於民國96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97年1 月18日延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於97年3 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次查被告甲○○等人上開罪嫌,涉及使用槍、彈、刀械,及妨害自由、恐嚇危安甚至傷害等情節,含有強烈之暴力性質,本已有使被害人畏懼而不能於審理中到庭自由陳述之虞,且本案審理至今,屢有證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有未經起訴持有槍彈之同案被告戊○○忽於審理中坦承持有槍彈,並證稱同案被告與扣案槍彈無關之異常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等人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維護證人證言之純潔性,於證人未經交互詰問完畢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甲○○聲請意旨所指祖父母身體、經濟欠佳等情,雖值同情,惟仍不足認定被告甲○○已無羈押之必要性。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8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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