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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惠玲郭宜芳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4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六四四號合議就被告丙○○、乙○○、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4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