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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6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 月26日96年度訴字第46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只因係與另一案件以同一書狀提起上訴,可能因此以致程序上有所錯誤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上訴人前經本院認其係於民國97年1 月9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而上訴人收受判決之處所係在看守所內,依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規定,其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故本案亦無在途期間,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至97年1 月21日屆滿(上訴期間原應於97年1 月19日屆滿,惟因該日及翌日即同年1 月20日適逢星期

六、日,故乃計至同年1 月21日),其竟遲至97年2 月4 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而以裁定駁回上訴。惟查,上訴人另先於97年1 月17日向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提出96年度易字第1826號上訴狀,並由該監獄於97年1 月18日將上訴狀轉呈本院,而其理由敘及連同本案一併上訴乙情,業經本院調閱上訴人96年1 月17日上訴狀及其上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書狀核轉及本院收受書狀章戳附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並未逾法定期間,本院仍為前開駁回上訴之裁定,即屬違法,故被告之抗告為有理由,本院爰自行將前開駁回上訴之裁定,予以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9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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