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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自民國96年6 月2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及本院業已言詞辯論終結、於96年7 月6 日宣判,爰認於被告提出相當金額具保之情況下,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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