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8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自民國96年6 月2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及本院業已言詞辯論終結、於96年7 月6 日宣判,爰認於被告提出相當金額具保之情況下,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