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1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 月3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13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3 月3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