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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箐林俊寬王參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5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國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96年12月7 日予以羈押執行迄今。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 月7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 、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5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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