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5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國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96年12月7 日予以羈押執行迄今。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從而被告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 月7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 、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