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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蔡書瑜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5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葉天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97年5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蔡國卿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5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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