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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53號

上訴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另案執行中)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8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5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