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7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243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7944號),乃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平日懷疑其夫陳基峰與同事即告訴人甲○○有不正常之男女關係,於民國96年4月30日17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平等路口之黃昏市場遇見告訴人甲○○時,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趁甲○○撥打行動電話之際,由後方徒手拉扯甲○○頭髮使其摔倒在地,致告訴人甲○○受有右膝挫傷及瘀青、左肘擦傷、右足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刑法第287 條規定,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同法第303 條第3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告訴人甲○○聲請撤回對被告所為之告訴,此有卷附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法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7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