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5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2750號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竊盜等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2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而被告於審理中迭經本院依其住所予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暨拘票各2 件及保證金收據1 份在卷可稽,復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核閱屬實。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應訊,具保人屆期仍未帶同該被告到庭,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75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