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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莊珮吟莊珮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號就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165 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許銘春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被告 甲○○調解委員 許銘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向原告當場致歉。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莊珮吟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