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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本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顯屬過重,求予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之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首開上訴意旨,並未指明本院判決有何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款、第6 款、第7 款或同條第2 項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之上訴不應准許,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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