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原告
- 己○○
- 告訴人
- 甲○○
-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原告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43號就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391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 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陳宏嶧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 告 己○○原 告 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原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被 告 丁○○調解委員陳宏嶧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97年7 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二、被告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己○○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97年7 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三、被告三人願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97年7 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四、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五、原告三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