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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5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璧君曾仁勇曾鈴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緝字第5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曾鈴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5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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